联系电话:(025)85203886 
欢迎访问南京市第九中学教育集团中桥中学!
  • 文章标题
  • 文章摘要
  • 文章内容
  • 全文搜索
行健致远 自强不息
诲人不倦 日进不懈

【行健中桥】中桥中学校务委员会职责

浏览数量:351     作者:南京市八卦洲中桥中学     发布时间: 2020-01-03      来源:本站

                             南京市八卦洲中桥中学校务委员会职责


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和规范学校校务委员会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校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校务委员会,系指学校根据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议事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并确立其运行的制度和职能,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学校应创造条件支持校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议参谋功能。校务委员会委员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师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功能。校务委员会具有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项目、重要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的审议权,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沟通协调功能。争取学校所在社区、相关企业、社会各界以及家长等对学校办学的关心和支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丰富学生实践活动内容,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四)监督评价功能。通过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办学行为、教师教学行为的监督评价作用,促进教师规范教育行为,提高学校规范管理水平。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务委员应当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

第七条校务委员的产生办法:

(一)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产生,学校领导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校务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民主推选产生。

(三)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提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23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发生职务变动或者因学生毕业升学学生委员和家长委员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产生办法及时进行调整。校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四)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校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就履职情况向所代表方述职。

(六)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二)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三)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各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期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由学校提出,也可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总结,并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校务委员的联系,可以采取校外校务委员驻校办公、邀请校外校务委员参加活动等形式,为其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并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八卦洲中桥中学

                                                               2020.1


Copyright @ 2019 南京市第九中学教育集团中桥中学版权所有 电话:025-85206249  备案许可证号:苏ICP备13055749号